合同编号:
技术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技术咨询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
。
2.咨询要求:
。
3.咨询方式:
。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2)
(3)
(4)
2.提供工作条件:
(1)
(2)
(3)
(4)
3.其他:
。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4.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完整、有效的,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协助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协助事项有重大缺陷,或者因甲方拖延回复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迟、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含税总额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因提供技术咨询而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额外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报酬中,由乙方向甲方实报实销。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 万元;
(2)乙方根据完成 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50%,即 万元。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户名: 汕头大学
开户银行: 广东汕头中行汕大支行
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243号
帐号: 628857760147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甲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项目合作细节及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资料、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或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亦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
2.涉密人员范围: 所有参与项目人员;
3.保密期限: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存续10年。
4.泄密责任: 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项目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5.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
。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
5.下列情形,视为乙方的相关服务及可交付物已经验收合格:
(1)因甲方原因拖延验收的,验收应于乙方发出完成工作可进行验收的通知后的第 日视为合格;
(2)甲方已经实际使用乙方服务或可交付物的部分或全部。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支付相关款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应缴费用的 %计算违约金。
1.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 方所有。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应组织完成本合同服务内容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各方提交、接受项目有关资料文档、工作成果以及对项目响应或提出意见。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3.双方经协商一致认为本合同的履行已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能协商解决的,应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择一保留)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3.
4.
5.
第十五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其他: ;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此页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